2009-09-13

三藩市筆記 Notes from S.F. - circa, 1985, by CK


前言:本篇文章摘錄自黑鳥於2007年出版的 在黑夜的死寂中歌唱一書.必須一提的是,原文是廣東話,不是中文.我想把它翻成中文的原因在於,作者所提出的觀點和一些概念很值得思考.尤其在台灣,我們幾乎看不到學術界或藝文界有人以這種角度反省問題.以下是原文轉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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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S.F.的生活並不特別,有時間的話我喜歡到處逛,坐在街頭看人家彈吉他唱Neil Young,去找punk仔(龐客)或hippie(嘻皮)聊聊天.學校附近的Haight-Ashbury就是當年三藩市flower generation的發源地.對三藩市的道地music scene還不是很熟,沒去club看show,但演唱會就去了幾個(Police, David Bowie),跟那些外國青年跳舞跳到飽,Police那個演唱會從下午三點玩到夜晚十點多,耳朵幾乎都聽不見了.我還有去Rock Against Reagan的龐克音樂會,它在公園舉行,免費,那些反文化份子全部出動.十月廿二日反核示威,我也有參加.那些人還在市政府門口開演唱會,又有得玩......

  昨天我又帶了一個朋友去Mabuhay Garden看hardcore show,我們都覺得,對搖滾樂的失落只有在hard-core之中獲得補償.剛看了三組外國龐克樂團;荷蘭的B.G.K.,意大利的Raw Power及芬蘭的Risstetyt,還有從其他州來的樂團一起示威--真有料!至於Black Flag及Circle Jerk這兩個商業樂團,我是不會去看的.最高興的是看到去年在Trial彈得不夠紮實的十一,二歲少年,今年終於可以玩得乾淨俐落,鼓也打得很準確.他們也是唯一不彈thrash的龐克樂團......我現在在幫他們舉辦一個End of the World Fair,5/12,在Rock Against Reagan那個公園,到時會有不同的舞台:音樂的,做戲的,還有唸詩的,總之就是一個多元文化的盛會(multi-cultural event).不過我的英文不夠好,主要是一些俚語,有時講得不清不楚,尤其一些概念上的東西,而我又只有一個人,毫無連結,所以幫不了什麼忙,頂多到處發傳單之類的,他們當我是怪人.我在End of the World Fair只是一個邊緣人.

  這個夏天,假如S.F. Hospitality Coalition拿到許可,七月會趁民主黨在S.F. convention的時機搞"Unconvention",在Golden Gate Park廣邀各州嘻皮搞個為期數天的嘻皮大會;假如成事的話,就真的可以見到大場面,因為Haight-Ashbury的flower-power已大不如前,除了Grateful Dead可以讓嘻皮聚集之外,已很少有什麼大場面......

  End of the World Fair效果不錯,遊行隊伍有七,八個路口那麼長,非常好玩.假如當天不是要做thought police,一定會在Dolores Park大跳雷鬼(reggae),如果有多副眼鏡,一定會在M.D.C.演奏時跟那些龐客玩在一起......

  聽說香港的搖滾景象十分淡,是嗎?那些人沒有什麼前衛的明星可以談論,還說有些人轉去聽日本的硬式搖滾.不過說來說去,都只是聽,外國人不玩,就沒得聽,市場平淡.如果事實如此,香港那些自稱推廣搖滾的朋友應該各自打二十大板,希望你們努力,不是叫人家去聽什麼"新音樂",而是提供多一點設施及條件去給年輕朋友玩樂團.外國大明星當然要找不失禮的場地才肯出場,但我覺得這是從娛樂的眼光去看才會有問題;難道大明星會同意去你家頂樓開演唱會嗎?但假如是年輕人的音樂,不是Serious Moonlight Tour,不是要看Laurie Anderson的什麼影片,破爛的青年中心也可以玩到飽;如果頂樓夠大,一定考慮.大明星大場面,新聞價值和視聽娛樂應該多於一切,您就只有看,看完就回家睡覺,第二天,您說精彩,他又說精彩,你寫一篇文章,他又寫一篇,人人都來寫一篇,文化?不"化"掉才是真的!

  話說回來,我覺得你們似乎對搖滾太過一廂情願,我自己覺得,一個人玩音樂,不會只是在玩音樂那麼簡單,它是關乎一個人生活上的一切.我不是說那些"主流"的創作都只是純粹的商品,我只想指出,無論他們如何忠於自己的創作,也確實試圖用音樂去傳達一些情感,但始終無法克服聽者與樂者之間巨大的隔閡.無論如何,玩音樂是這一票人,聽音樂是那一票人,這完完全全是一種社會的分工;而且,有時候玩音樂那票人,根本完完全全沒有去傳達情感的企圖.搖滾本身比較好一些,因為聽者可以比較容易成為玩音樂的人,或許這就是你們對搖滾執著的其中一個原因,但搖滾在現實社會中,我並不覺得好像你們想像中的那麼" 真確".或者你認為Eric Clapton的藍調(Blues)很能表達自己的情感,但對某些人來說,那可能是一團糟,反而陳百強(已故香港流行歌手)的"鼓舞"就使到我當年不少中學同學為a-level(香港聯考種類之一)賣命.假如廣東歌可以跟群眾和諧溝通,香港的搖滾文化份子有必要跟它"展開戰爭"嗎?

  香港沒人聽搖滾,有何關係.為什麼一定要執著把香港的搖滾景象弄大.假如是為了推廣這種音樂的話,別人不聽,我們沒有理由硬要人聽.究竟什麼是搖滾文化,為什麼要對它那麼執著(我自己亦如是),我到現在還未有清晰的答案.

  來到S.F.,我只覺得有時我們對搖滾太過一廂情願了.我更覺得如Van Halen,Ted Nugent等等的重金屬甚為空洞.我承認重金的節奏的確相當感人,但我對重金中的保守主義(redneckism)及性別偏見(sexism)有時簡直難以忍受.老老老一輩的重金或許好一些,當今那些重金樂團就我所知簡直沒腦,強勁的節拍成為美國青年的紅頸式(red-neck)衝勁,勞動青年當然可以街頭巷尾唱"come on feel the noise",他們也可以好端端跟著衝勁的節奏打你一頓.儘管我跟一班外國青年在節拍中玩在一起,但其中並沒有什麼文化執著可言,考完試,做完工,散散心而已,有什麼比搖滾派對更好玩的呢?所以,就算Neil Young突然相當賣座,但這並不代表所有人都突然對音樂持執著的態度,反而可能是他的新節奏相當受歡迎而已.作者的彈奏情感或技巧,還是留給一班執著的人去鑽研,反正這些是文化的一部份,更重要的是作者是否對音樂執著,真的為音樂開拓新嘗試,又或者有另一些人比他們做得更好,而我們根本不知道......

  我覺得香港的搖滾文化份子似乎將搖滾講得比生命更重要,好像沒有它,生命就缺少了什麼似的;沒有它,社會就好像有點不正常,似乎所有玩搖滾的,無論由重金到什麼新派音樂,都好像是生命的"根源",一種生命必需的沉淪.貝多芬與區瑞強(香港流行民歌手)之間藝術價值的衡量,我肯定會有九萬多人說天淵地別;但在於社會現實,兩種音樂的享用形式,完全一樣.搖滾這種商品化的產品,我們為何對它這麼執著,我也想不透.聽交響樂的人一樣有他們對音樂文化上的分析,但基本上聽者跟作者現實上的分工是那麼的巨大.可是,搖滾的情況比較不同,兩者好像存在著很大的距離,亦好像兩者如一.為什麼沒有人叫古典樂永生不死而反而有人叫樂與怒永生不死.我相信,假如搖滾仍能賣錢,必定還有人去繼續創作,為什麼要喊永生不死呢?究竟為什麼要生,為什麼要死?

  講了這麼多,我突然回味起Grateful Dead的音樂會,Rock Against Reagan(最過癮的是,那天一個外國青年衝撞過來,滿手大麻,塞了一支給我就走人,那天整個公園都是大麻的氣味,警察沒有抓人,在這麼大的反文化場面,一動手,肯定會出事.那個音樂會據我所知,好像是一班雅皮(Yippies)主辦的),在Vats(爛倉庫)看龐克秀,在On Broadway看一些玩得零零落落的龐克青年演出......無論技巧與音樂,他們肯定跟任何出唱片的搖滾樂團沒得比,但我反而覺得"希望"在此,而不是在Robert Fripp或Andy Summer.在End of the World Fair,那些嘻哈(hip hop)跟雷鬼跳得難分難解,我想如果在香港的維園,我們有人玩雷鬼,有人跳雷鬼,毫無演奏者同聽者之分,大家合力,主要在某個下午"have some fun",就已經很足夠.至於有沒有人聽Clapton,Dylan,有沒有人知道什麼是新派舊派,甚至跳雷鬼的人都不知道Bob Marley是什麼人,又有什麼關係,管他什麼前衛後衛,技巧如何,並不是每個彈吉他的人都一定要當最強的對嗎?為何總是最強的才值得去講.

  我從Vats得到的感覺是,重要的似乎不是音符,不是怎樣建構或彈奏音符,而是我們"注入"了什麼東西於音符之中.假如這樣是我們的情感的話,它從哪裡來,怎樣被建構,而將它表達出來是為了什麼(for what)?為了什麼是最重要的.假如我們對音樂有一個自覺(goodwill),或者對文化有自覺,這個自覺是什麼?我相信它已經不再限於音樂或文化的界限之內.

  我去龐克音樂會,除非遇到National Front的光頭青年(skinheads),否則任何人都應該無任何損傷,除非你參與龐客的slam dance,但又不夠他們高大.龐客的slam dance,舞台俯衝(stage dive)會互相帶來不少損傷,但是很少發生任何衝突.這種默契,不是在音樂之中能找得到,而是被"注入"在音樂之中的.我覺得我們要問自己為什麼要玩搖滾和聽搖滾.它應該不只是一種情懷而已......

  去了這麼多音樂會之後,我發覺在Movie Urgh所看到的,很多都不是真正的搖滾景象(rock scene),在歐洲,英國我不知是不是就是這樣,不過在S.F.,真的有一種"次文化"(subculture)存在的,就只有龐克.我以前在香港所得知的什麼新浪漫,什麼死亡派電子音樂,我都找不到.或許有一票人是聽這些音樂,不過我想這票是文化人多於次文化(人).日本在這裡幾乎沒人知道;至於 Robert Fripp, Klaus Schulze, 8 eyes Spy, Throbbling Gristle也不是好像香港傳說中那麼"地下"(underground)或前衛;Nico與Lau Reed可以說是文化的搖滾明星;其他更多人知道的搖滾樂團與明星就更加可以說是商品.還未到美國之前,我每天想著去搖滾音樂會,應該很有次文化味道,怎料很多搖滾音樂會是跳舞派對多於一種文化,根本無所謂什麼搖滾文化,所以我開始懷疑我過去認識的一切,亦否定了以往很多東西.我不去看 Pretenders,因為我覺得跟去看羅文(已故香港歌星)無甚分別,如果是為了跳舞而去,當然ok,但他們無法給出我所渴望的東西.The Clash我也不會去看,因為他們跟道地的龐克樂團比起來,無論在哪方面,都根本不再是龐克,而只是一些高中青春兒女的跳舞派對.

  所以我覺得,如果我繼續去消費這些搖滾音樂的話,我只是在支持一個由公司(corporation)所擺佈的音樂市場而已.我找不到我希望在音樂之中表達到我自己的一些什麼.當然,我不是要否定那些搖滾明星和樂團的價值,我只覺得在現實環境之中,Dylan或Bowie都只是另一個藝人而已.我覺得在消費形式上來看,不應該將他們跟盧海鵬(香港老牌演員)分得太清楚.所以,假如Bowie在香港開音樂會,就會有人講什麼搖滾文化的意義,我不同意,我只覺得如果你看膩了歡樂今宵(香港長青電視娛樂節目,已停播),Bowie可以是另一個選擇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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